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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規定和有效規定

法律分析:強制性條款壹般出現在三種情況。第壹種情況:強制性條文本身直接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效力。在第二種情況下,強制性條文本身並不直接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而是導致或者與其他法律條文相結合,其他法律條文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第三種情況:強制性條文本身並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也沒有引出其他具體的法律條文,更沒有其他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其效力。所謂效力條款,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條款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規範;或者說法律、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會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在合同繼續有效的情況下,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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