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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年勞動合同提前解除怎麽處理?

法律解析:簽訂壹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經濟補償,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賠償金。為避免企業因未及時通知員工解除合同而自動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困境,企業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其解除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並積極與員工協商辦理解除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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