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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競業禁止協議怎麽跳槽?

首先要查看原用人單位的競業限制協議,包括期限、範圍、地域等。

其次,查看競業限制補償協議。

勞動合同終止後下壹份工作不屬於競業限制範圍的,不再受競業限制協議限制,可以立即錄用和工作;如果屬於競業禁止範疇,建議與原用人單位友好協商,重新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此外,原用人單位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法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也是避免其自身違反競業限制的考慮因素。所以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後,如果想跳槽,需要考慮很多方面。如果不確定,建議咨詢律師。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已盡職業限制義務的, 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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