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庭審調解?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236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調解書和裁決書有什麽區別?
1,兩者出現在不同的節目中。仲裁調解書是在仲裁活動的調解程序中依法作出的,而仲裁裁決書是在仲裁階段之後作出的。
2.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制作原則不同。
3.兩者所反映的當事人意思是不同的。仲裁調解是當事人協議的法律結果。仲裁裁決不是。
4.兩者在不同的時間生效。“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送達後不立即生效,但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
5.他們有不同的權利提起訴訟。雙方當事人或者壹方當事人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當事人對裁決書不服或者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