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送審請求;
(二)法規草案及其說明;
(三)立法背景資料或調研報告;
(4)相關法律依據和政策文件;
(五)國內外具有參考價值的立法資料;
(六)匯總和采納各有關方面對草案的意見,協調重大分歧;
(七)對重大、疑難問題的專家意見;
(八)主要制度措施的實施情況及其預期效果;
(九)論證會和聽證會的紀要等材料;
(十)本單位集體討論的記錄;
(十壹)社會風險評估報告;
(十二)本單位行政執法機構的意見;
(十三)本單位法制辦公室的審查意見;
(14)其他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為實施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而規定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