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程序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選舉產生承包工作組;
2、承包工作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並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4、公共合同的組織實施方案;
5、由雇主和
二、土地承包應遵循以下原則:
1、按照統壹組織承包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行使土地承包權,可以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
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簽約程序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壹條承包期為30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