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十壹條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用地和電纜通道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三十二條用電人不得危害供電和用電安全,擾亂用電秩序。供電企業有權制止危害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和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進行,經批準並采取確保電力安全的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