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職工及其家庭,可認定為壹般困難職工:1,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城鎮人均月收入低於560元,農村人均月收入低於305元),經政府救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職工。2、連續6個月以上,家庭實際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無政府救助,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3、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1.5倍,因疾病、子女教育或殘疾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年38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26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五十四條國家健全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健全保障機制,支持農村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國家支持農民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鼓勵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業產業化從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國家促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協調發展,提高農村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水平,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老年人、殘疾人和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支持發展農村普惠性養老服務和老年人互助養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