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1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應當在義務範圍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不保證沒有瑕疵,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給予行為所需的條件:
1.贈與人對贈與的財產享有獨立的所有權,不能將沒有所有權的財產贈與他人。比如把北京的前門樓送給別人的行為是無效的;
二、受贈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論其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贈與可以在財產贈與前撤銷,但贈與慈善機構的財產除外;
四、贈與人沒有其他義務,贈與是單方行為,不是合同,贈與合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贈與,受贈人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