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死亡,戶主、親屬、贍養人或者鄰居在本市安葬前壹個月內,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和死者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
2.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館經理或者其他室內人員的申報,及時將姓名、死亡時間、死亡原因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常住戶口登記機關還應當根據死者家屬的申報辦理死亡登記。如有可疑情況,可聯系死亡地戶籍機關核查;
3、途中發現來歷不明或死亡的,戶口登記機關應與有關部門聯系。能夠查明死者姓名、常住戶口所在地和死亡原因的,通知死者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死亡登記和註銷戶口登記;無法查明來源的,應當將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的,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城市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