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競業限制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延遲生效條款,即在勞動合同其他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後生效。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還必須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和金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4.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和內容,但不得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
5.競業限制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既然妳只約定了妳的義務,沒有約定妳的權利,也沒有給妳經濟補償,那麽這個競業限制協議就是無效的,也就是對妳沒有法律約束力。
參考文獻引自:/view/15277.htm?fr=ala0_1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