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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道德法

1.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對勞動者約定的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競業禁止條款,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期限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兩年。

2.競業限制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延遲生效條款,即在勞動合同其他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後生效。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還必須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和金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4.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和內容,但不得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

5.競業限制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既然妳只約定了妳的義務,沒有約定妳的權利,也沒有給妳經濟補償,那麽這個競業限制協議就是無效的,也就是對妳沒有法律約束力。

參考文獻引自:/view/15277.htm?fr=ala0_1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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