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任何單位和個人舉辦補習班、超長班或者其他形式的教育機構,必須取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批,否則屬於非法辦學;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履行哪些職責?
1,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2.提供必要的圖書、資料和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3.鼓勵和幫助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中進行創造性工作;
4、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