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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執法的法律依據

法理分析: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委托執法是指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將自己的行政執法事項委托給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但受委托執法主體承擔該行政執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的執法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向社會公布委托書。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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