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建議不要換。第壹,是尊重事實。畢竟孩子和親生父親有血緣關系。不要讓他失去“祖宗”;第二,出於對逝者的尊重,因為某種原因英年早逝是不幸的。好在留個“香”也是壹種安慰。如果母親讓失去父親的孩子改姓,那就太可惜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具體意見?
5.如果父母對父母與父親或母親壹起生活有爭議,父母應考慮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2、10周歲,應取得本人同意。
名稱登記條例(草案)
第二十六條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姓名變更登記,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辦理,並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協商同意變更子女姓名的證明。
父母壹方死亡,另壹方再婚後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允許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持前款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二)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父親、繼母,或者母親、繼父協商同意變更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