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療,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基本醫療設備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醫學教育網絡,並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和接受繼續教育;
(五)在執業中,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得工資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本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本機構的民主管理。
醫師在執業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和尊重患者的醫學教育網絡,保護患者隱私;
(四)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