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
2.試用期提前三十日或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違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
4.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解雇和辭職的區別:
1.辭職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行為;
2.除非員工根據相關法律提出辭職,否則沒有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辭退的,只要勞動者沒有過錯,壹般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賠償標準為2倍賠償,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綜上所述,勞動者如果要辭職,需要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辭職意向。如果想辭職的員工還在試用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