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除因故暫停供電外,供電企業需要停止向用戶供電時,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停電手續:
(1)停電的用戶、原因、時間應報單位負責人批準。審批權限和程序由省級電網經營企業制定;
(2)停電前三至七天內,將停電通知送達用戶,並將重要用戶的停電通知報送同級電力管理部門;
(3)停電前30分鐘通知用戶停電時間,然後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實施停電。按照相關規定,電費逾期,經通知仍不繳納的,經批準後方可暫停供電。
法律依據:
《電力供應和使用條例》第26條
用戶應當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用戶用電、用電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電能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邊界處應當安裝電能計量裝置。安裝在用戶處的電能計量裝置應受到用戶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條* *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繳納電費。用電人逾期不繳納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電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暫停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