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養父母需要憑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相關收養證件在養父母戶籍所在地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2.其次,向戶口登記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和聲明,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子女身份證明等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3.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的,辦理收養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4.最後由公安機關按程序給孩子登記。
被收養兒童的法律地位:
1,法律定義:收養通常指非法定收養程序的收養行為,即未經法定程序的收養由個人自行協商;
2.收養資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收養人應符合法定收養條件,包括年齡、健康狀況、無子女等。
3.收養程序:合法收養要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收養登記、審批等步驟,保證收養的合法性;
4.收養效力:壹旦辦理了合法的收養手續,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法律關系將與生父母子女的法律關系相同;
5.繼承權:合法收養的子女和收養人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總結壹下,被收養子女在出生證上完成戶口登記的步驟包括:養父母攜帶相關證件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身份證明。對於找不到親生父母的孩子,需要民政部門進行公告登記收養,最後由公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對孩子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六條
收養關系確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