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下標準支付: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元至500元。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過1,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 *壹方不履行公證機關依法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 *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