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可以向債務人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交起訴狀和有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和證據副本。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並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第二,欠多少可以起訴。
不管妳欠多少,妳都可以向法院起訴。欠費民事糾紛屬於法院受理範圍。欠費金額沒有法定最低限額,壹分錢可以打官司。當然,如果欠款數額比較小,是否值得起訴,還是要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時效期間,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