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相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和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壹定效果而制作並發出的專業性法律文件。用律師函對壹個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評估的目的是用法律的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告知收件人法律事實,讓收件人得到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達法律要表達的意思”。
第二,律師函的本質是委托代理人表達意誌的法律行為,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律師函並不真正有效,還需要法院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就無效。律師函必須由律師簽名蓋章,代表人對這封信負法律責任。如果不是,就偽造。萬壹受到威脅、恐嚇、損失等。,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追究當事人和律師的責任。
第三,法律關系有兩個層次,壹個是律師與委托人的授權關系,這個層次是核心法律關系。二是律師與委托人的法律關系。律師函應根據委托人的合理要求向對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或在適當範圍內向服務對象說明理由,以便服務對象作出決定。
第四,律師函只代表陳述功能,不代表法院認可。如果委托人和律師利用職權偽造、假冒律師函給被害人,是違法犯罪行為。當受害者受到恐嚇、威脅、損失等。,他應當報警並追究當事人和律師的責任。
第五,心理底預警功能,通過法律整理壹封信後,可以以法律的名義使對方受到勸導的威脅,包括兩層意思,壹是通過法律分析凍結當事人的意圖(當然整體情況是凍結的),二是利用律所的招牌和律師的職業形象,以法律的名義放大傳達,成為意圖的強烈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