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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叫不起訴

不起訴即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偵查機關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分析

相對不起訴的適用應符合以下法定條件:1。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2.罪行輕微。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對象、危害後果、動機和目的,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和壹貫表現,認為犯罪情節輕微。3.不需要根據刑法規定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不予處罰的情形:根據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主要是指雖然沒有免除刑罰的情形,但是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綜合全案具體情況,結合刑法及司法解釋關於法定刑及量刑標準的規定,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在適用“無需判處刑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犯罪事實。包括犯罪的手段、對象、危害後果、動機和目的。2.嫌疑人的個人信息。包括性格、年齡和情節、個人的惡性、改造的難易程度、刑罰的身體承受能力、公訴對犯罪嫌疑人的職業、工作單位、家庭可能造成的影響等。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百七十三條改為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期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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