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性侵案爆發於今年4月10。南方之窗寫了壹篇題為《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兒三年,揭開總統父親的?畫皮?文章《14歲女孩李星星曝光養父性侵三年,爆紅網絡。這個呢?父親?他有著閃閃發光的簡歷,碩士學位,中美律師職業,國內上市公司高管背景。面對指責,他回應說不會觸犯法律底線,事情並不像她說的那樣。他和她從未以父女關系相處過。
二、驅逐出境隨著事情的發酵和處理,案件也有了意想不到的結果。其實這個養女在戶籍出生證明上撒謊,冒充未成年人;也就是說,兩人都是成年人,自願同居並發生性關系,包很難被認定為性犯罪。作為壹個美國人,他已經嚴重違反了我國的社會公德、公序良俗。根據我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將其驅逐出境,10年內不得入境。
第三,強奸罪,那麽如果真的是法定強奸罪,應該怎麽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最高可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