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向法院起訴,欠款不還,屬於借款合同關系,屬於民事行為。如果對方逾期不還錢,債權人可以攜帶相關借款憑證到人民法院,由法院民事庭作出判決。法院作出判決後,如果對方有財產,拒不還錢,那麽法院會采取強制執行的方式扣押對方,讓對方執行判決。但如果對方沒有財產,無法執行,那麽此時只能暫緩執行,等其有償還能力時,可以申請繼續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3.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轉移被凍結的財產。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確實無力支付賠償的,法院可以暫時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隨時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