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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和欠條的法律效力

借據代表的是壹種借款合同關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支付借款。借條是對雙方過去經濟往來的壹種結算,表明自借條形成以來,雙方之間形成了壹種新的純債權債務關系。借條和借條的區別如下:

1.借條證明借貸關系,借條證明債務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壹定是貸款。

2.欠條形成的原因是具體的借款事實。欠條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如買賣導致的欠條、勞務導致的欠條、企業承包導致的欠條、損害賠償導致的欠條等等。

3.當借據持有人憑借借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通過借據本身更容易認定和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借款事實。借據持有人壹般只需向法官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對方壹般很難進行抗辯或否認。但欠條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或辯解這壹事實,借據持有人必須進壹步證明借據形成事實的存在。

《民法典》第675條規定,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法律依據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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