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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法是落實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正確規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與國家的關系。

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應當在國家的統壹領導下,行使法律賦予的自治權。

為了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和自治權利,中國政府根據中國少數民族分布以雜居為主、數量少的實際情況,把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作為解決民族問題的壹項基本政策和實行人民民主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的統壹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少數民族當家作主,自主管理自己的內部事務。

擴展數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包括

1,國家立法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規定了本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問題;關於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具體事項,由單行條例規定。

2.靈活執行權;如果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標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自治機關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中國網-西藏民族區域自治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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