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拆遷居民而建設的配套商品房或購買的中低價商品房。根據相關規定,被拆遷人取得該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歸個人,但取得所有權後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2.另壹類是因房地產開發等因素被拆遷,由拆遷公司通過其他方式拆遷或由拆遷人代為購買的低價商品房(相對於市場價)。這種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沒什麽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轉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