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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服務用房配置和建設標準

法律分析:以2000戶為標準小區,應在小區中心或交通便利區域建設並設置社區綜合辦公服務用房,每戶面積不小於0.5平方米。根據服務需求,合理規劃布局,包括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工作站)、社區文體活動室(站)、社區服務點、社區警務室等。社區辦公服務用房的產權屬於所在鎮人民政府,使用權屬於社區居委會(工作站)。

法律依據:城市社區服務站建設標準

規則壹。為加強和規範城市社區服務站建設,合理確定建設內容和規模,提高項目決策和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發展和完善社區服務體系,制定本建設標準。

規則二。本建設標準是城市社區服務站投資決策和項目建設的統壹標準,是編制、評審和審批城市社區服務站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是審查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建設全過程的標準措施。

規則三。本建設標準適用於城市社區服務站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農村社區服務站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城市社區服務站的建設必須遵循國家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符合國家關於社區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社區服務的意見》等文件的要求,從社區居民的實際需要出發,立足當前,因地制宜,統籌發展,合理確定建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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