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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辦案支出範圍

法律分析:1。按規定發給案件舉報人的獎金和協助破案的農村鄉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獎金;

二、扣留和罰沒物品的運輸、保管(包括簡易倉庫棚的搭建)、分揀等費用;

3.調查補貼。包括案件偵破、調查、審理的差旅費、辦案專業會議等補貼;

四、辦案專用車船、燃料和修理費補貼;

五、辦案業務費用補貼。包括辦理宣傳費、批量文件資料印刷費、實驗室鑒定等補貼;

六、其他費用補貼。包括發放給聯合辦案單位的辦案補貼、舉報人和舉報人接待費、按規定發給壹線執法人員的壹次性獎金以及經同級財政機關批準的其他專項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行為。

第三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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