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總體規劃是人類在城市發展中,為了維護公共生活的空間秩序而做出的對未來空間的整體安排。這種對未來空間發展的安排,可以擴展到更大範圍的區域規劃和國土規劃,可以擴展到更小空間範圍的建築群體之間的空間設計。建設單位在編制和擴大初步設計前所作的綜合性大綱圖。為了實現城市在壹定時期內的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和各項建設的綜合布局和總體安排,還包括規劃定額指標的選擇,城市目標的制定及其實施步驟和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條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和能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和歷史文化遺產等自然資源,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和國防。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和鎮規劃中合理確定城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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