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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或以上的股東減持條款

5%或以上的股東減持條款

1,持股5%以上的股東壹般需要兩年以上才能減持。

2.持股5%以上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股份的,應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3.持股5%以上的股東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

4.持有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賣出股份數量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時,應當自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

股東減持公告如下:

1.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協議轉讓價格區間下限按大宗交易規定執行。

2.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減持是指股份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將所持股份轉售,減少其在公司的控股權。

綜上所述,總的來說,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依法操作處理持股5%以上大股東減持和隱名股東資格認定等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三條

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的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且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次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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