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查封只是拿回權益的第壹步。2.還必須打贏查封財產的官司,獲得支持性判決(調解和審理程序壹般需要3個月左右)。3.根據判決書向執行局申請執行和備案(壹般需要15到半年)。4.執行局根據立案申請內容,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執行財產進行評估,同時進行調解。(壹般需要15天以上)。5、根據評估結果,公開發布拍賣信息(至少15天,信息同步在法院網上)。6.組織第壹次拍賣,如拍賣。按照規定,最高價可以在第二次拍賣時評估價的基礎上下調20%,壹般會下調10%左右;第二次重復拍賣的,第三次拍賣按照規定可以下浮不超過20%;如果第三次拍賣被退回,法院可以以第三次拍賣價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這個過程至少需要半年,有些地區甚至需要幾年)。7.第三次拍賣價款高於債權,債權人未約定清償債務的,扣押的財產依法解除扣押,返還被執行人,債權人可以再次申請新的扣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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