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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解釋?

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 *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的內容是,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有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駁回起訴。也就是說,如果法院認定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直接駁回起訴。

根據《關於應用的

必要時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完成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有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對下列起訴,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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