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審計工作的基礎。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備,審計人員將失去統壹標準,增加風險機會。在審計過程中,各種原因引發的訴訟事件不斷出現,審計準則中從業人員應有的“職業謹慎”和“適當的職業註意”成為法律關註的焦點。會計界認為,壹般情況下,審計人員只要嚴格遵守職業準則的要求,保持職業應有的嚴肅性和謹慎性,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和方法,就可以揭示重大會計錯報。然而,由於審計固有的局限性,並不能保證所有的錯報都會被揭示,因此不能指望審計人員發現並揭示會計報表中的所有錯報,因此他們不能對所有未被發現的錯報負責。關鍵是沒有找出原因是否源於審計人員自身的過錯。由於審計人員的疏忽,未能發現和揭示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報,給委托單位和第三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註冊會計師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法律界和公眾認為,只要審計報告的意見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不符,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實際上法院在受理針對註冊會計師的訴訟時,傾向於保護所謂的“弱勢群體”,強調均衡損失,運用“深口袋”理論(即受害方可以對有能力提供賠償的另壹方提起訴訟而不問誰有過錯),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利潤豐厚,從其豐厚的收入中拿出壹小部分來穩定受害方的情緒,以此來安定團結,穩定經濟,是完全合理的。法院的這種判決,讓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無法擺脫不合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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