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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別人做自己不願意做的事,法律是怎麽規定的?

強迫他人工作是違法的。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即行為人將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控制在壹定範圍或壹定限度內,不得到其他地方活動,並派人嚴加看管,限制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同時增加了勞動者的勞動強度,迫使其超體力勞動;延長工作時間,強迫他們工作等。

壹、構成強迫交易的條件:

1,強買強賣。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

3、強迫他人參加或者退出招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購買公司、企業的股票、債券或者其他資產。

5.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業務活動。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

法律依據:

刑法

第244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有前款行為而為其招募、輸送人員或者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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