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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辭職的後果是什麽?

法律分析:公司被迫辭職的後果是公司需要賠償。壹般來說,如果公司強行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我們可以準備相應的材料申請勞動仲裁,因為公司強行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往往涉嫌違反勞動法,所以準備相應的證據進行仲裁或者起訴就足夠了。

壹般員工強行辭職的正確程序是提前30天向公司遞交辭呈,員工可以提前壹個月以信函方式提出辭職。壹個月後可以直接離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全部工資,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請註意,提前通知期是三十天。就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企業,不能馬上走。如果不當辭職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可以向辭職者索賠,這也是對企業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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