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無權阻止員工辭職,員工只需提前30天通知即可。阻止員工辭職是違法的。如果公司拒絕辭職,可以聯系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勞動合同解除的特征: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並生效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進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權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受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限制。
公司因員工辭職扣工資違法:公司因員工辭職扣工資不合理,不合法。如果公司有此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要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單位;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保障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如果情況符合上述四種情況之壹,可以隨時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