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復職。2.單位拒絕安排崗位或者停發工資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這種情況下,辭職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超過6個月的,按壹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發半個月工資。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