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加班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我國法律規定,法定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每周至少要保證休息壹天:任何超過這壹規定時間的工作都視為加班。
如果用人單位強制加班,註意收集加班證據。
如果實在不想幹了,就去勞動仲裁部門起訴公司強制加班沒有加班費。不管用人單位給不給加班費,壹個月只加班36小時以上都是違法的。
消隱可以要求雇主繳納社保。補足工資低於最低標準的部分,並對補足部分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支付加班費和逾期加班25%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