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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調整適用哪些用人單位?

(1)企業。企業是指依照我國法律成立的從事產品生產、流通或服務活動,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經濟單位。具體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中外合作、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股份制企業。(二)個體經濟組織。原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意見》第壹條第壹款規定,個體經濟組織壹般是指雇工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至於從業人數是否必須少於7人,我們認為只要有從業人員且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就應當適用勞動法,壹般不應以從業人數作為勞動法適用的唯壹界定標準。(三)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國家機關:是指從事國家管理或者行使國家權力,以國家預算為獨立活動經費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國家軍事機關。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社會團體:是指由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成員同意,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包括黨組織、群眾團體、文藝體育工作團體、學術研究團體、社會經濟團體、行業協會、專業協會、各種經濟技術咨詢、宗教團體、業余團體及其他社會團體。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通過勞動合同與其工作人員建立勞動關系或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的,才能適用勞動法。在事業單位中,《勞動法》只適用於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通過勞動合同或者應當通過勞動合同與其工作人員建立關系的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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