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檢查。犯罪嫌疑人遇到強制檢查,應當配合。如果有違反法律程序的,事後他可以上訴。
為了確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生理狀況和病理狀況,偵查機關可以對其進行身體檢查。除緊急情況外,體檢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32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
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第133條
勘驗、檢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