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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檢驗需要誰批準?

強制檢查需要檢察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活動。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如果有必要逮捕,可以逮捕他們。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偵查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強制檢查。犯罪嫌疑人遇到強制檢查,應當配合。如果有違反法律程序的,事後他可以上訴。

為了確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生理狀況和病理狀況,偵查機關可以對其進行身體檢查。除緊急情況外,體檢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32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

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第133條

勘驗、檢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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