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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案例

35歲的涉案精神病人馮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海澱警方刑事拘留。經鑒定,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被警方送往北京安康醫院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因馮某在精神病發病期間涉嫌敲詐勒索,海澱公安分局向海澱區檢察院移送強制醫療意見書,認定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威脅被害人林某,敲詐勒索35萬元,後被批捕。經鑒定,馮被診斷為偏執型精神障礙,無刑事責任能力。

2013年6月65438+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第五部分特別程序第四章規定了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適用強制醫療的相關條件,即只有實施了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的精神病人,才可以對其實施強制醫療。

本案中,涉案精神病人馮某通過發短信的方式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威脅,但其並未實際實施暴力行為,也未造成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客觀結果。因此,本案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的強制醫療的相關條件。最終,海澱檢察院依法決定不申請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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