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並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於普通員工,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崗位要求身體健康條件,勞動者無故不參加體檢,違反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壹般來說,體檢是福利,不按時體檢並不構成違法違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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