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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誌並不是統治階級意誌的全部,而只是它為什麽興起的那壹部分。

法律中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誌並不是統治階級的全部意誌,而只是它為什麽崛起的那壹部分。(錯誤)

這個說法是錯誤的。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並不是統治階級意誌的全部,而只是上升到國家的、占據主導地位的、起決定作用的那壹部分。在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法律充分體現了人民的同意和根本利益。

法律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階級意誌”,即統治階級的整體意誌,而不是統治者個人的任性,也不是統治者個人意誌的簡單相加。?

體現在法律中的統治階級的意誌,並不是統治階級的全部意誌,而是上升到國家意誌的部分,也就是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統治階級“視為法律”的部分。法律只能反映統治階級的意誌,而不能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意誌,這是階級對立社會法律的階級性的集中表現。

立法的定義:

法律制定,也稱為法律創造,法律創造,最通常被稱為“立法”。是指具有法律創造性權力的國家機關或者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廢止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並對法律予以承認的專門活動。

它通常也被稱為修改、修正和廢除法律的活動。這種活動就是把某個階級(階級或階級聯盟)的主張上升為國家意誌,成為規範性的法律文件。

立法是指國家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在這裏,創造意味著制定壹個新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修改包括修訂和修正,分別指對現有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大範圍和小範圍的修改;廢止意味著終止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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