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具體如下:
1.未經公民許可,公布公民的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安寧的;
3.非法盯梢他人,監視其住處,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的;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公之於眾;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使其違法;
7.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調查公布;
8.向社會公布他人婚外性生活;
9、公開公民個人材料或公開或擴大公開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2條。
自然人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