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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律條款

法律主觀性:

壹般來說,強制執行有哪些法律規定?相關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壹是義務方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為執行的依據。以行政判決為例,壹審判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無人上訴才發生法律效力,二審判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二,裁判文書必須有可執行的內容,即要求裁判文書必須有可以通過積極行動完成的內容。比如海關部門對相對人罰款的決定被撤銷,行政決定尚未執行的,被人民法院撤銷後,相對人的義務不再存在,案件因沒有執行內容,不需要進入執行程序。三是義務人拒不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這是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前提條件。四是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執行申請。五是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執行管轄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壹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執行申請書壹般包括頭、請求、事實和理由、尾四個部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執行申請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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