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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公證的利與弊

法律分析:

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處對以給付為內容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債務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不經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實現債權。與普通債權文書相比,經過強制執行公證的債權文書,其公信力明顯提高。在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時,公證處會要求當事人提供有效的事實依據來確定。債權文書被賦予執行效力後,相關司法機關免除事實調查認定階段,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執行,不僅可以簡化司法程序,節省債權人的物力和人力,還可以提高公證執行債權文書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執行申請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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