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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立案後多久開始過戶?

法律分析:我國相關法律對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後何時開始執行沒有規定,但壹般是在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執行。人民法院立案機構應當在七日內審查立案,符合執行條件的,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被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四十六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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