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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的執行是否長期有效?

判決永遠有效。判決有兩個效力,壹個是法律效力,壹個是執行效力。法院作出的判決壹旦生效,除非依法撤銷,否則具有永久法律效力。判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即如果債務人拒不履行裁判文書規定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但債權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否則將喪失申請執行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

1,應用;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5.采取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壹旦生效(上訴期後未上訴的壹審判決和終審的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銷,否則具有永久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75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

第239條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244條

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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