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在對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責令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文書。
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時應提供的材料有:
1,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在執行申請書上簽名或者按手印。強制執行申請書不得用圓珠筆或者復印件書寫。
2.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材料。申請人申請執行非法院法律文書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3.有強制執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正本壹份,副本二份。
4.被調查人財產線索清單。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交保全措施民事裁定書副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19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壹方為公民的為壹年,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